法律 |
日期:2009/07/10 17:51
留言者:Hawaiian
|
根據香港報紙報導:香港首宗以刑事檢控「包攬訴訟」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宣判。涉案女事務律師及其女助手,以「不成功不收費」剝奪一宗車禍傷亡申索的其中86萬餘元賠償作為報酬,早前被裁定「包攬訴訟」和「助訟」罪成,分別被判入獄16及15個月。案情指,車禍於2001年3月6日發生,青年楊駿傑遇上交通意外嚴重傷殘。意外後,楊母黃少英到醫院探望兒子期間,首被告向黃搭訕,稱可幫助她追討意外賠償,指明若索償失敗不會收費,但若成功,則須付賠償額的25%為服務費。 Hawaiian現在才知這是在香港是犯法,在美國不知是否一樣呢?因為經常在中文報紙看到類似的廣告:某某律師為工傷車禍…..等等索償,不成功不收費.Hawaiian讀報,很少理會廣告,除非想買一件物品或想做一件事.故不知這些廣告內容是否合法? Hawaiian又想起一事,友人十幾年前做腦部手術,機會係五五波.之前己簽下生死狀,一切後果無需醫生負責.結果手術成功,但有後遺症,右手右腳軟弱無力,尤如中風後一樣.醫生憐憫其家貧,把廿多萬美元手術費全免.後來有幾個律師多次上門勸友人告該醫生,聲明不成功不收費.友人話:你想我做不仁不義的人嗎?把這些律師斥退.Hawaiian很想知道,上述這些律師是否犯法?希望知道美國法律的人解答,先謝過! |
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