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3 ) |
日期:2008/02/22 12:22 留言者:Ca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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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雨亭兄 :
仁兄高見! 小妹甚為支持!
那只不過是陳冠希的私事被壞人偷竊了而且被公開放在網上,甚麼「世紀賤男」對他一點也不公平呵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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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4 ) |
日期:2008/02/22 15:06 留言者:小珍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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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最錯的是,事發後,一走了之,如他能在第一時間,以照片持有人身份發出禁制令,
不讓傳媒大事渲染,事情或者不會發展到這個地步.
而報紙日日大字標題,大幅相的報導,令報紙雜誌銷量提升,令事件急速的擴大.
但人,都有好奇心,會特別多買報紙雜誌,
撫心自問,在2月份,我們有沒有因傳媒的渲染而多看報紙雜誌呢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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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5 ) |
日期:2008/02/22 15:45 留言者:Hawaii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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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貼 當程翔遇上陳冠希
撰文 方德豪 2008/02/22, 週五
在香港,資深記者程翔和藝人陳冠希同於2月22日舉行記者會。程跟陳二人來自不同的年代,有著十分不一樣的思維,但兩人的出事都跟電腦或信息科技有關,而兩人處理事件的方式,也正好對照出兩個截然不同的世代。
那邊廂,程翔在記者會的一番話提及其母親,其大意是:其母親認為程翔要逐一致謝曾經幫助程翔出獄的人,其方式是要逐一“請他們飲茶”;在程翔母親的一代,媒介並不發達;要道謝,就是要通過個人的接觸來進行的。也唯有這種個人的接觸,人際關係才得以進行。
這邊廂,陳冠希也鄭重再向香港市民,受影響女星及其家人,以及其父母一再致歉。到了陳冠希的年代,媒介實在是空前發達了,但他們也進入了虛擬的時代,一切都似乎要通過媒介,才能體現,這甚至包括最親密,最私人的時刻,也要靠媒體拍錄下來;記憶,恍惚已不可靠。就連陳冠希最初的“道歉”,竟也要以短片的形式公佈。
程翔和陳冠希的記者會,都有提及其雙親,這背後,似乎也反映出兩個世代對父母的印象的不同。
程翔提及其坐牢時去的父親,感到不勝唏噓,聞者大都動容;他提及母親一再叮囑他要向伸出援手的人致謝,程翔也就端出寓意團圓的湯圓請大家品嚐,在一家團聚的元宵讓所有在場者感到一點人間暖意。
陳冠希的自白,除了向母親道歉外,並無其他描述,其“母親”給外界的感覺,就像是一個“平面人物”無異。也許,陳冠希跟母親的關係,並不是如此平面,只是他認為母親並不是這次風波的主角,不想把她“老人家”給扯進去。
但是,正是因為程翔不經意的提及其父母,大眾益覺得程翔是個有血有肉的真漢子;形成對比的是,舉行過六分鐘記者會後的陳冠希,依然予外界一種“按本子辦事”的冰冷感覺;即使陳找來其律師頌讀有關聲明,其實分別不大。
程翔和陳冠希的際遇,竟也不巧都跟電腦扯上關係。程翔表示,為了証實自己的坦蕩,他不怕把電腦交給國家安全部門審查;陳冠希也承認,近日大部份拍攝的艷照(或慾照),都是他自己拍攝的;只是這批照片給偷走,並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流出;外傳他的助手把電腦拿去修理,因此這批照片也就落入不法份子手裡了。
雖然都跟電腦或信息科技有關,但程翔和陳冠希,對使用電腦卻有著兩種十分不同的思維。
程翔自詡一生愛國,他交出電腦,無非是要証實這點。他使用電腦,也似乎主要為辦公事,為了“愛國理想”而工作;程翔的一生追求,恍惚只是為了團體:通過國家,才能體現出個人的價值。
相反,陳冠希的使用攝錄機,並將有關片段存入電腦,似乎是用來體現個人存在價值的。信息科技,完全是用來體現自我、體現自我的。
弔詭的是,程和陳屬於兩個時代的人物,面對的是兩種的困境,但他們竟有著共通的無奈:人生追求的失落,被逼從伊甸園掉落失樂園。程翔自認一生愛國,卻落得身陷囹圄的死胡同;陳冠希的行為本來只屬私人行為,最終卻因為影響到許多許多人而不得不對團體(社會,家庭)道歉,甚至要退出五光十色的香港娛樂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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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6 ) |
日期:2008/02/23 02:05 留言者: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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敢信陳某未來單是賠償予兩位知名姐仔的枱底金額,老三投注買他要賠三佰萬美金以上果邊................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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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7 ) |
日期:2008/02/22 20:56 留言者:v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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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件事並非簡單. 有聞事發東窗, 有人蒸發; 陳獲人身安全受脅, 倉卒經安排到澳門乘專機潛藏. 又有聞楊向索償有五千萬之巨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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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8 ) |
日期:2008/02/23 02:21 留言者:Hawaii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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詹培忠表示,事件反映香港雖然作為國際大都會,但對性很保守:「社會道德上,香港人對其他人要求高,對自己要求低。呢個社會好虛偽,其實人人都想做陳冠希。」對於警方的處理手法,詹培忠指警方絕對錯,他說:「作為一個執法機構唔應該出來講咁多洁A告人係律政司鼣d任,定罪或解釋法律條文是法庭的責任,警方錯就要認錯,有乜所謂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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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9 ) |
日期:2008/03/19 14:16 留言者: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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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雨亭 我非常同意你在關於陳冠希事件的看法, 香港及中國方面都千夫所指佢. 我個人認为他罪不致死, 他的錯是在一時大意.所託非人,而且當然内裹情由只有當事人自己知發生嘜事. 但我奇怪为何偷錄相片之人反而可以脫身事外,是因為不知是誰,還是那是警方之事.
我覺得事件最大得益者是傳媒,慌死人唔死.應鬧唔鬧.
我認為陳冠希已經宣佈離開娛樂圈就應該放過佢.唔通你真係要死人琳楼才可罷手!!!!!!!!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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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0 ) |
日期:2008/03/19 15:37 留言者:路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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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哈, 你咁都唔明, 按你的理論, 眾靚女所託非人, 陳冠希你都話無罪, 陳冠希又所託非人, 故那些人就當然無罪啦. 傳媒有罪! 難得大家當日搶購肯幫上他們一把呢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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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1 ) |
日期:2008/03/20 08:14 留言者:Vinc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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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年後, 可能有電視台再找到陳做專訪, 憶述當年轟動一時的這事件, 那時可能大多數人(甚至女主角們)的看法已和今天不同。可見世事並無絕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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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2 ) |
日期:2008/03/20 12:15 留言者:yuk wah
電郵:yukwahgennifer@yahoo.h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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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工作關係,我每天會看多份報章及雜誌,很失望報導粵劇的新聞是極少的,本星期有三套神功戲開鑼,真的沒有粵戲觀眾嗎,那些不實報導,嘩眾取寵的卻無日無之,先母是文盲,也教我很多做人應有的原則,現今部份有識之士的行為,真令人髮指,對年青人,遺害不淺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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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3 ) |
日期:2008/03/22 21:05 留言者:ballball 老豆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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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冠希何罪之有 ! 當然啦在法律上他並设有罪,否則警方不會放過他, 不過如有人說他是世紀大淫蟲, 沒有多少人會有異議吧 ? 我相信他可以跟古代的西門慶或古代淫書肉xx內的主人翁相輝映, 當然香港或會有很多人明地堙A暗地婺r慕他,學他 , 但另一方面這些人會希望,願意,怎致喜歡他們的子孫,媳婦,女婿怎致老婆做這種放蕩淫亂行為嗎 ? 如答案是"不", 那表示什麼 ? 我希望那位 Chim X X 的站出來說清楚.
陳冠希可以被原諒嗎 ? 經過細心分析他記者會的講詞, 他只昰對自已的粗心大意作出道歉, 叫年輕人不要學的也只是這一樣, 我找不到他對自已的淫亂行為表示悔意, 立心改過 (如有不對,請指正), (那些行為才是教壞後輩,同輩,怎致長輩), 所以我不知要原諒他什麼, 是他的粗心大意 ? 那是受害人才有權做決定、 局外人不用說三道四.
陳冠希會改過嗎 ? 正所謂江山易改,本性難移, 當壓力被時間沖淡,或怎至他回復昔日的光輝時, 他很可能再做 (或現時已經做緊), 不過他學精了, 此後只有天知,地知,他和他的對手們才知, 局外人不會再知.
陳冠希真的沒得救 ? 如他正正經經結婚, 此後再無任何緋聞, 能維持到十年八載, 我會對他改觀, 寫個服字.
i e. 聽說他的廣告全被取消了, 但有一些啇品一定要他做才旺台, 那些是XX套,XX油,威XX是也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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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4 ) |
日期:2008/03/22 21:10 留言者:ballball 老豆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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冇鐺,他的淫亂行為在一個普通人來說是他的私事, 但在一個公眾人物來說,像他,成為一般青少年男女擁護,愛戴和模仿的偶像 , 可知影响是多麼深遠, 這便不再是私事了,如他繼續沉迷於這行為不知悔改,只是叫人不要學他,又怎能說服別人原諒他呢. 又如某一個受害人, 平時口口聲聲說自已多純情,多檢點, 而骨子堿O這樣的, 每當聽到她的歌聲時,腦海便浮現這件事出來, 叫我怎能聽下去呢, 她又怎能再做純情歌星,面對小友朋們呢, 她轉做性感歌星便差不多, 這是我對這件事的感受"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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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5 ) |
日期:2008/03/22 06:33 留言者:小 朋 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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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 者 背 後 另 有 原 因 呢?
大 家 可 以 動 些 腦 筋 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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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6 ) |
日期:2008/03/29 18:58 留言者:亞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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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今次之事件也可作為對年青人一個反教育, 雖然有人覺得這是他們私事, 但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那有這樣蠢將過程讓人錄影了, 知否有幾咁蠢呀? 就算係至愛亦會有可能有日反面起來, 甚至若遇人不淑, 更有機會給人要脅, 更將前程斷送! 為他們嘆句! 奈何!!! 奈何!!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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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陳冠希何罪之有 ( No.17 ) |
日期:2008/03/30 02:32 留言者:吳多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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係呀, 何罪之有? 唔明! 到底誰是受害者呢? 都已成年, 也是自願, 受害的可能是他們的父母親人吧.. 真羞家呀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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